臺北市衛生局公告,自113年10月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請民眾敬請配合。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告以下場所自113年10月起為全面禁止吸菸:
1. 自113年10月1日起,臺北市和興水岸社宅(地址:臺北市文山區和興路88號)所屬之戶外公共區域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2.自113年10月15日起,臺北市文山區萬興國民小學全部周邊人行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三、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taipei)公告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