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衛生局公告,自113年9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請民眾敬請配合。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 自113年9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一)大龍峒社會住宅(大同區承德路3段212號及212之2號)。
(二)興隆D1區社會住宅(文山區木柵路2段2巷12、16~20、20、22、26~32、36~42、46、48~50號)。
(三)興隆D2區社會住宅(文山區木柵路2段138巷33號及興 隆路4段105巷45、47號)。
(四)中南社會住宅(南港區舊莊街1段3巷42號)。
(五)新奇岩社會住宅(北投區磺港路269號及271號)。

(六)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和平校區之周邊人行道(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1段162號)。

(七)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四小段121地號綠地(大安區建國南路1段286巷22號旁)。

(八)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四小段9、10、10-1部分地號及懷生段四小段521-2地號國有土地。

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5處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taipei)公告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