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
- 健檢補助對象:本校教職員工 (含未滿 40 歲校長、教師及職員、校警,技工、工友,服務 6 個月以上再聘之代理教師,服務 6 個月以上約聘僱人員),依職安法規定應執行職業安全健康檢查。
- 檢查方式:由各受檢人自行選擇至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檢之醫療機構 (查詢網址: https://hrpts.osha.gov.tw/asshp/hrpm1055.aspx) 進行檢查,並依檢查醫療機構所排定之檢查期間,給予公假半天,公假期間學校課務之代課鐘點費由學校支應,惟健檢後回上開醫療機構看報告者,則不在公假範圍內。為避免影響課務,教師安排健康檢查應以寒暑假及課餘時間辦理為優先,儘量避免利用公假派代以免造成學校代課安排之困擾及影響教學品質。如未於上開醫療機構實施健檢者,即無從補助其檢查費用。請務必確認各該醫療機構是否尚在評鑑(認證)合格或認可之有效期限內。
- 檢查項目: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6 條規定,一般健康檢查之項目與檢查紀錄,應依附表九及附表十一規定辦理。但經檢查為先天性辨色力異常者,得免再實施辨色力檢查。
- 檢查費用:未滿 40 歲每 5 年受檢 1 次,每次補助 1,200 元,滿 40 歲以上未滿 65 歲每 3 年受檢 1 次,每次補助 1,200 元。上促各項年齡標準,指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滿各項年齡標準者。
- 預算編列:112 年度依職安法規定應受檢人員於原有健康檢查補助預算額度內每人單價新臺幣 1,200 元勻支。
- 有關 112 年度本局所屬公立各級學校暨幼兒園教職員 (即 40 歲以上教職員) 健康檢查作業,依本局 112 年 1 月 7 日北市教人字第 1123003526 號函辦理;本市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及廚工健康檢查作業,依本局 107 年 4 月 12 日北市教前字第 10733619200 號函辦理。
- 經費核銷:由受檢人自行墊付,再由受檢人檢據向服務學校辦理經費核銷,如有超出補助額度,由受檢人自行負擔。
- 補充說明:
- 新進教師及代理教師甄選,依規定報到時需檢附健檢報告,不予以補助。
- 以鐘點費計算之代課、兼任教師不予補助。
- 約聘僱人員服務滿 6 個月以上(到職日起算)可補助。
- 再聘代理教師(再聘服務滿 6 個月以上)可予補助。
- 同仁申請核銷健檢,應檢附健康檢查報告辦理核銷。 (拿收據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規定之健康檢查紀錄 [依總務處知會之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111 年 8 月 29 日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辦理核銷,並請注意健檢機構是否符合核銷的公教人員健檢機構。)
- 附表九一般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目表之項目為必檢項目。
- 今年請領職業安全衛生法健康檢查補助 1,200 元,明年若符合本局所屬公立各級學校暨幼兒園教職員健康檢查補助 4,500 元資格,可請領健檢補助 4,500 元。
- 本市 40 歲以下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含園主任、教師及教保員)及不分年齡廚工健康檢查補助費用(每人 860 元)依本市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及廚工健康檢查相關作業辦理。
- 檢付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12 年 1 月7日北市教人字第 1123003526 號函、附表九及附表十一影本各 1 份。
人事室敬啟1120330
*為利作業,請符合補助對象之同仁,儘量提早安排檢查,務必於112年11月底前完成受檢及經費核銷,以維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