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補助規定說明如下:
(一)補助對象:
1、本府各機關現職懷孕員工【含公(政)務人員、教師、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察、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及臨時人員】。
2、前開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及臨時人員均含本府部分經費進用及全額接受本府以外機關委託或補助經費進用人員。
(二)補助期間:自持有「孕婦健康手冊」起至分娩、早產或其他原因終止妊娠狀態之日止。
(三)補助項目:
1、受檢人至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健檢品質認證之診所或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檢之醫療機構等施行產前健檢。
2、受檢人如符合當年度本府各機關(構)員工一般健檢補助對象或本府教育局補充補助對象或各機關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等規定辦理特定項目健檢對象,在不重複補助之原則下,得分別上述健檢補助與本項產前健檢補助。
(四)補助額度:每胎次最高補助新臺幣3,000元。
(五)補助方式:
1、由受檢人接受懷孕期間產前檢查後先行墊付,再檢據向現職服務機關(構)學校就自付費用金額覈實補助,每胎次最高補助3,000元。
2、補助範圍需為懷孕期間產前檢查項目之自付費用,同一產前檢查項目如申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或其他政府補助之金額,不予重複補助。
(六)預算來源:由各機關(構)學校於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二、檢附「臺北市政府115年4月16日府授人給字第1153002946號函之案例說明」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