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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業經行政院於114年10月9日以院授人培字第 11400212791號令修正發布一案
發佈日期 2025 年 10 月 09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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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茲為鼓勵聘僱人員重視心理健康 建構友善公務職場環境,並參酌一百十四年九月十八日修正發布 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請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前 ,應先請畢慰勞假及補休,機關長官應綜合考量相關因素後, 審慎決定是否給假 。(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為期明確, 酌修二月以後到職之初聘僱人員,其到職次年 一月 之慰勞假日數計算規定 。(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 增訂 未具慰勞假三日資格者,每年給予慰勞假三日之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 為期明確及避免適用歧異,酌修 聘用住院醫師慰勞假年資採計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 六 條)
五、 本辦法除第三條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一百十四年十月十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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