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動物保護法」第14之1條第1項第6款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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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4 年 1 月 24 日 |
發佈單位 | 衛生組 |
公告類別 | 最新消息 |
公告等級 | 公告 |
點閱次數 | 195 |
公告內容 | 依「動物保護法」第14之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略以:「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第14之2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 為防止傷害動物,建構全民友善動物環境,請協助加強宣導,依動物保護法規定,不得使用獸鋏捕捉動物,且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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