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有關公立學校教師罹患水痘,如經學校勸導居家隔離得否 依教師請假規則核給公假疑義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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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5 年 1 月 09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最新消息 |
公告等級 | 轉知 |
點閱次數 | 29 |
公告內容 |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134204164號函辦理。 三、復查銓敘部107年11月19日部法二字第1074666103號書函以,茲依傳染病防治法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網站公告資料,水痘非屬現行規定之法定傳染病,是如罹患水痘而有隔離治療或休養必要者,因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核給公假之要件未符,仍宜請病假治療或休養。另查衛生福利部102年12月27日公告業將原第四類傳染病「水痘」修正為「水痘併發症」,是時起自無從再依該部94年7月19日部法二字第0942522077號書函規定辦理。 五、審酌衛生福利部業將水痘列為非須強制隔離之法定傳染病,與現行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14款核給公假之要件未符,據此,教育部101年2月3日臺人(二)字第101000788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教師罹患水痘如有請假需求,請依教師請假規則各假別所定要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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