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函轉內政部宣導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遵守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相關規定,以避免發生違規情事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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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4 年 12 月 30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最新消息 |
公告等級 | 轉知 |
點閱次數 | 59 |
公告內容 | 1.依據內政部113年12月20日內授移字第1130935802號函略以, 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向所屬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可進入大陸地區。違反者,由所屬機關依人事相關規定懲處。 2.相關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及「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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